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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联名赠品无库存却不告知 消保委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时间:2024-08-08 14:27作者:admin打印字号:

  近年来,茶饮品牌联名活动层出不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然而,部分消费者在下单后才得知,赠品已经无库存,由此引发了多起纠纷。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商家未告知赠品的数量、活动起止日期等信息,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消费者朱先生投诉称,5月29日某茶饮上新了“面包超人联名水杯”,他上午10点通过小程序在门店下单,购买6套杯子+饮料套餐。下单后商家接单,订单状态显示正常。中午12点,朱先生到达门店,却被告知杯子已售罄。门店提供两个处理方案:一是将杯子换为价值更低的小包;二是订单作退单处理,饮料赠送给消费者。

  由于时间紧迫,朱先生只得同意方案二。离开门店时,店员表示马上会对朱先生的订单进行退单处理。但过了数小时,退款仍未到账,朱先生多次拨打门店电话,均无人接听。朱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5月29日她在某茶饮微信小程序下单茶饮联名产品,消费37.9元,下单前显示有库存。由于订单配送超时,她与客服联系,对方并未提前告知无库存,实际收到商品后,周女士发现没有联名产品。她向该公司反映后,对方既未作出解释,也未给出处理方案,无奈之下投诉至浦东新区消保委要求退款。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上述案例中,商家在宣传销售时,对于赠品的数量、活动起止日期等说明模糊,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并没有意识到赠品已经没有库存,也没有得到商家的提示。商家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品牌通过联名寻求差异化,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本来无可厚非。但无论如何联名,“噱头”有多足,都应该始终恪守“诚信”二字,在不断创新产品博眼球的同时更应提升服务质量,这样才能走得更长远。归根到底,品牌联名始终是短期行为,要长期留住消费者,不仅要“借东风”,还要靠“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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